【学生资助】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2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奖励优秀学生,引导学生“学在中大、追求卓越”,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奖学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科生奖学金工作。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统筹本科生奖学金的设立、调整和检查工作,负责各类校级及以上奖学金分配、调整、评选、发放工作。
第七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对中山大学的捐赠奖学金。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协助本科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本科生奖学金的推荐、评审等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奖学金类型及名额分配原则
第十条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包括:
(一)国家(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1.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
2.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
3.中山大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4.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
5.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
(三)企业、个人或团体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1.校级捐赠奖学金
2.学院(系)级捐赠奖学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类型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和名额以教育部当年文件为准,按照学院(系)参评奖学金本科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和名额以教育部当年文件为准,按照学院(系)参评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
第十三条 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用于激励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增强他们的爱国观念和对祖国的认同感,奖项设置、奖励标准和名额以教育部当年文件为准,由学校统筹评选。
第十四条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学生,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名额根据各学院(系)参评奖学金本科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学院(系)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学院(系)参评奖学金本科生人数的3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二等奖不超过10%,三等奖不超过15%。
第十五条 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一等奖、二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名额不限。
第十六条 中山大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用于激励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增强他们的爱国观念和对祖国的认同感,奖励每生每年2000元。该奖项和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获奖学生总人数不超过满足参评条件学生人数的50%。
第十七条 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奖励配额根据每年预算批复情况配置到学院(系),学院(系)结合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专项奖学金的奖项名称及奖励要求,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2000元或1000元。
第十八条 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名额不限,奖励标准分为以下两类:
(一)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奖励金额一般按每人每年3000元发放;若捐赠奖学金奖励金额少于每人每年3000元的,则按照该捐赠奖学金同等奖励金额发放。
(二)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可获得与捐赠协议相同的奖励金额。
第十九条 捐赠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项目名称、奖励名额和金额由捐赠方与学校协商确定。学校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统筹分配校级捐赠奖学金名额,其中指定学院(系)或专业的捐赠奖学金按照捐赠方要求分配名额。
第二十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应在每年9月前确认可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账的校级捐赠奖学金。12月31日前到账的校级捐赠奖学金在本学年评选,12月31日后到账的校级捐赠奖学金顺延至下一学年评选。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系)设立学院(系)级捐赠奖学金。在接受捐赠前,各学院(系)应对捐赠人背景和捐赠项目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前期审核,后将相关捐赠背景材料提交教育发展基金会复核。在达成共识后,学院(系)根据协议范本起草捐赠协议,经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系)级捐赠奖学金的设置应符合本办法关于本科生奖学金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系)级捐赠奖学金获奖名单在评选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资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评选结果。
第四章 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参评奖学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德: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师爱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
(二)智: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评选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
(三)体: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四)美:自觉提高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积极传承和弘扬中华美学。
(五)劳: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系)、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实践和志愿服务。
(六)其他:评奖年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评奖年度受处分且下一年度解除处分的,只影响本年度评奖,不影响下一年度评奖。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各类奖学金还需符合该项奖学金的特定条件。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参评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前10%(含10%),同时获评当年度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前50%(含50%);
(六)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中山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参评条件如下:
(一)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华侨本科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五)在校期间勤奋刻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参评单位的排名百分比在全校满足参评奖学金条件的港澳及华侨学生中排名前50%(含50%)或入学考试成绩优秀。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和中山大学台湾学生奖学金参评条件如下:
(一)在校全日制台湾本科生;
(二)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五)在校期间勤奋刻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参评单位的排名百分比在全校满足参评奖学金条件的台湾学生中排名前50%(含50%)或入学考试成绩优秀。
第二十九条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条件如下:
(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前10%(含10%)的学生,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评选资格,按照以上比例计算不足1人满足条件的按一人推荐(少于10人的评选单位);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前20%(含20%)的学生,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评选资格;
(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前50%(含50%)的学生,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评选资格。
第三十条 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参评条件如下:
(一)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前50%(含5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前25%(含25%)的学生可以申请一等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25%-50%(含50%)的学生可以申请二等奖;
(三)勤俭节约,生活简朴。
第三十一条 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的参评条件由各学院(系)另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参评条件如下,符合其中任一条件的学生可获评:
(一)校级捐赠奖学金差额评选落选,且错过其他捐赠奖学金(含院系级捐赠奖学金)的评选;
(二)因捐赠方原因使捐赠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原推荐的学生不能获得捐赠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校级捐赠奖学金参评条件如下:
(一)已被推荐获得评奖年度的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符合捐赠协议中规定的参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外出交换后返校学习的学生,完成全部学分转换后,可参评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
如参评的是交换生批次的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则依据申请者参评奖学金学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确定其获奖等级。申请者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等于或者超过奖学金评选单位某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最低成绩,可申请获得同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参评条件中的排名可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由学院(系)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原专业申请参评当学年的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可参评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及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同一评选年度内,奖学金评选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二)每位学生最多只能获评一项校级捐赠奖学金;
(三)国家设置的奖学金和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四)校级捐赠奖学金和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三十九条 校级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分配名额,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院(系)组织初评并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学院(系)初评结果。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评审结果。
(五)公示评审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按照有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送校外单位。须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获奖名单以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文件为准。捐赠奖学金获奖名单由捐赠方确定。
(七)学校发布表彰文件,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学金。
奖学金名额因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奖项评选条件,结合各学院(系)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学院(系)级奖学金评选程序由学院(系)另行确定。
第四十条 在学院(系)级公示阶段,学生如对各项奖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学生如仍有异议,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当在接到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核查,并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学院(系)评审意见的审查决定。
第四十一条 在校级公示阶段,学生如对各项奖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当在接到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核查,并向学生作出答复。学生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异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作出处理决定,此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一般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捐赠奖学金发放时间以实际拨款时间为准。
第四十三条 校级捐赠奖学金评定后,党委学生工作部向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交奖学金发放申请,教育发展基金会确认校级捐赠奖学金捐赠款项到账,财务处将款项转入党委学生工作部指定项目,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发放。学院(系)级捐赠奖学金由学院(系)依约依规发放。
第四十四条 参评奖学金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构理由、伪造相关要件等不诚信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学年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审流程,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系)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学校根据党纪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相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系)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学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的制定需经充分调研论证,制定后应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查。学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方案须通过论证同意且在当年评奖前提前不少于一个学期向本学院(系)学生公布。
第四十七条 学校单独编班培养的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计划)学生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时,名额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落实。
第四十八条 因学校本科生培养方式变化,需按大类培养开展奖学金工作的,按照本办法中学院(系)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党委学生工作部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党委学生工作部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12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9〕20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