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建设】中山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中大党发〔2017〕4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围绕“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人才培养目标,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及学校《中山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在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专职、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
第四条 学校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为目标,建立起一支由学院(直属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一线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等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构成的结构合理、配合密切的辅导员队伍,保证辅导员队伍“后继有人、源源不断”。
第五条 学校可从优秀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获得学校
免试研究生资格的学生中选聘若干兼职辅导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条 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辨别力、政治敏感性和法制观念;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第七条 辅导员的选聘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采取组织推荐
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选聘工作按学校相关程序进行。
第八条 辅导员由学校统一安排和调配,一般优先配备到与其学科背景相近的学院(直属系)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围绕学生、关爱学生、服务学生,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素质、文化素养,帮助学生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培养学生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条 辅导员的具体工作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
- 全面了解学生情况。上岗一学期内应熟悉所负责年级或班级全体学生的家庭情况、性格特长和思想动态等基本情况,建立所负责学生完整的信息档案;每学年应与所负责的每位学生谈心谈话至少 1 次,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每学期开展问题排查,建立高关怀学生档案,开展重点帮扶工作。
-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题,每学期为学生讲授形势与政策教育课、党课团课,参与和指导学生开展“青马班”、“马研班”等学生马克思主义自主学习活动,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每学年组织所负责年级学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至少各 1 次;组织全体学生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并开展相应的诚信和纪律教育。
-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每学年组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至少各 1 次。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
- 指导学生党支部、班团及社团组织建设。
- 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
- 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 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每月召开至少 1 次班长、党(团)支书工作例会,每月到所负责的每个班级参加至少 1 次主题班会或党团组织生活,每学期和班长、党(团)支委、社团负责人等主要学生骨干谈心谈话至少 1 次,每学年与每位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谈话至少 1次。
(三)学风建设
- 掌握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计划、继续深造等情况;教育引导学生做好学业规划,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学习中的不良倾向,鼓励和指导学生继续深造,不断提高升学率。
- 开展学业辅导、学业预警和学业帮扶工作。每周到学生上课的课室巡堂至少 1 次,了解学生课堂纪律和学习态度;每学期开展学生学业成绩分析,加强与班主任和导师联络沟通,共同帮助学习态度不端正和学业困难的学生改善学习状况。
- 指导、组织学生创建优良学风班,宣传推广获评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事迹,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各类学术、创新和实践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
- 教育引导学生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每学年组织新生进行学生手册考试,每学期开展学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至少 1次,引导学生遵守课堂、考试和学术纪律,对违反课堂及考试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四)意识形态与安全稳定工作
- 每学期都针对不同年级和学生群体特点,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每学年开展 1 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摸查,每月按时更新 1 次风险台帐及潜在问题信息表;每月到学生宿舍至少 2次,了解学生在宿舍的安全和生活情况,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 熟悉学校和本单位有关的各类学生危机事件应急处置预 案和工作流程;能在学生危机事件发生后执行危机事件处理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做好后续危机处置工作。
- 做好网络舆情引导与管理。每周通过微博、微信、QQ 等校园交互社区、网络群组等网络平台,围绕党和国家重要事件和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校重要政策和发展等方面,主动发布正面引导的文章、评论等信息,引导网络舆情。
- 准确把握网络传播规律,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及时掌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及时有效处理网络舆情事件;对通过信息网络发表、传播影响国家、社会或学校稳定,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有关信息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 在所负责学生中建立网络舆情工作队伍,及时了解网络热点舆情信息,有效配置整合网络资源。在所负责学生中建立有影响力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和平台,组建和培训学生评论员骨干队伍,指导学生制作传播符合客观事实和积极价值观的网络信息作品。
(五)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
- 开展迎接新生入学和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
- 做好帮困助学工作。掌握特殊群体(经济困难、身心疾患等)学生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为每位特殊群体学生建立档案,做好助学金的分配工作,指导学生申请学生贷款、开展勤工俭学,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开展成才扶助工作,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精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 做好学生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好学生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工作,充分发挥奖励评优和奖学金对学生全面发展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 为学生的校园生活提供基本咨询并进行指导。
- 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指导新生签订《宿舍公约》,每学期开展至少 1 次宿舍文化活动,每学年组织学生参加文明宿舍评选活动。
- 做好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每学期开展至少 1 次国家与民族认同教育、国情教育。
(六)学生身心健康教育与维护
- 做好本科生体质测试的组织动员工作,确保学生参测率达 90%以上,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锻炼,增强体质。
- 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筛查。建立完善高关怀学生心理档案库,对学生进行初步心理问题排查和疏导。
- 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每学期开展至少 1 次心理健康的主题教育活动,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七)职业规划与生涯发展辅导
- 鼓励、指导和推动本科学生继续深造。每学期召开至少 1次指导本科生升学的专题动员会,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生涯发展指导和信息服务。
- 引导学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每学年召开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国内外知名高校、国家部委和重点科研机构任职宣讲会,或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任职宣讲会至少 1 次。
(八)理论和实践研究
- 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善于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熟悉辅导员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积极参与实践研究。参加校内外相关培训交流活动,完成培训学时;每年参与至少 1 项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积极探索学生工作规律,每年参与至少 1 次辅导员专业化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和研究水平,每年应结合辅导员工作撰写至少 1 篇思想政治教育论文。
- 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涯发展辅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职业守则: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
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
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
第十二条 辅导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在学生评奖推优、考核推荐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五)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或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所负责管理的在校学生发生婚恋关系;
(七)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辅导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实行职务职称“双线”晋升办法:
(一)辅导员可按照《中山大学管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条件和要求申请聘任管理岗位各级职员;
(二)辅导员可按照“学生教育管理”序列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聘要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学校统筹整合国家级、省级、校级各级各类资源,定期研究更新《中山大学辅导员年度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大对辅导员政治、纪律和作风方面的培训力度,提升培训质量。新任辅导员上岗前,应当参加不少于 40 个学时的岗前培训。辅导员在岗期间每年应参加不少于 16 个学时的在岗培训。专职辅导员在岗期间,每 5 年应当参加 1 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立足本职岗位,按照自身专长及研究方向,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分批、分类、分层地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考察和进修深造等活动。
第十七条 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直属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涯发展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兼职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是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直属系)党委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共同做好辅导员的选聘、培训、管理与考核等工作,对全校辅导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统筹管理。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岗位聘期制。担任专职辅导员的党政管理人员首任聘期一般不少于 4 年,首任聘期内不得调动到非辅导员工作岗位。兼职辅导员的聘期不少于 1 年,任期内需经用人单位及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同意后才能离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职务职称晋升、奖惩等挂钩。对工作不称职且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应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的考核可采用个人自评、民主测评、学生评议、单位评议、学校考核等方式进行,学校考核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以及学院(直属系)、学生共同参加。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有关辅导员的奖励规定,对表现优秀的辅导员进行统一表彰。
第二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等方面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一)学生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在学生中威信低;
(二)因个人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三)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经学校第 18 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中山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2014-2018)》《中山大学专任教师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中山大学党政管理人员兼任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中山大学免试推研流动编制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从专职科研系列人员中选聘专职辅导员、从研究生中选聘兼职辅导员另行制定的相关管理细则中,对辅导员的选聘、职责、管理等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没有特殊规定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直属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辅导员工作细则,并及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