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制度】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中的全日制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第四条全省承担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培养的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精神执行。
第二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是高等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成立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部(院、处)、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保卫处和校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勤工助学组织领导管理机构职责
(一)在校内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学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健康发展;
(四)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五)负责勤工助学资金的筹措、发放、使用和管理;
(六)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项目。
第七条校外企、事业单位要录用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协议后方可录用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高等学校要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要自尊、自立、自爱,诚实劳动。
第九条学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以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十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推荐用人单位录用。勤工助学的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向学生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酬金发放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要统筹管理和积极开发勤工助学岗位。可在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图书馆、实验室、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领域设置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要结合校内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争使5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拥有“三助”岗位;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努力开辟、增设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15小时。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要合理适当。酬金的发放标准可参照当地同类工作或岗位的酬劳标准,并结合学校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并视情况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要维护学生诚实劳动所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发放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四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
(一)从每年学生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资金;
(二)以上(一)的增值资金。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勤工助学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平均发放,并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完善勤工助学资金的筹措、使用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勤工助学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付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少量支付学校直接用于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总结、表彰奖励和相关业务工作。勤工助学资金使用实习“一支笔”审批制度,并接受本级和上级财务审计、纪检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审计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