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管理】中山大学学生工作日常业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2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工作日常业务专项经费的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工作质量提升,按照《中山大学 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工作日常业务专项经费(以下简称 “学生工作经费”)指党委学生工作部基本运行保障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学生思想引领、行为规范和学业发展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学生工作的日常基本运行。学生工作经费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使用和分配至各培养单位。
第三条 学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除特殊注明外,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全日制本科生和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学生工作经费管理制度,组织全校学生工作经费预算编制,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 案,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对各培养单位资金使用和管理 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党委学生工作部对本部门和分管业务项目经费管理和预算执行承担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执行进度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是所承担具体业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对经费管理和预算执行承担直接责任,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使用的经费,项目负责人为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党委学生工作部下拨至各培养单位的经费,项目负责人为单位学生工作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学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培养单位学生工作经费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生工作经费分为统筹使用类项目经费和分配管理类项目经费。统筹使用类项目经费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集中统筹使用。分配管理类项目经费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按照既定的拨款标准将经费划拨至各培养单位使用。
第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结合学校学生工作年度工作任务,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 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 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党委学生工作部 对从学生工作经费支出的各类别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和预算额度等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各培养单位应根据下拨的学生工作经费,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第九条 各项目实施期间,由于项目计划任务调整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的预算进行调整的,应说明调整理由、项目和数额,提供相关文件与材料,按学校预算管理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条 学生工作经费年底余额收回学校。确需留用的可根据当年度工作通知提出余额结转使用申请,获批后由学校核算部门按原渠道拨返经费。
第四章 经费分配原则与拨款程序
第十一条 经费拨款标准和用途。学生工作经费分配管理类项目可根据项目性质采取以下三种拨款方式:
(一)生均定额拨款:按照各培养单位学生人数确定相应的定额拨款标准;
(二)项目定额拨款:按照各培养单位所开展的学生工作项目数量确定相应的定额拨款标准;
(三)组织评审拨款: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根据审批结果确定相应的拨款额度。
分配管理类项目的具体拨款标准和主要用途参见附表。
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已有项目经费调整拨款标准或新增经费项目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拨款程序。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工作计划、学校下达预算额度,明确经费分配方案,形成拨款清单,按学校规定的预算拨款程序审批后,由学校核算部门将相应经费划拨到各学生培养单位相应经费项目。
第十三条 拨款时间。除采用组织评审类拨款方式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经费,一般在春季学期划拨;采用组织评审拨款方式的项目,在评审结果公布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划拨。
第五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可开支范围:
印刷费、邮寄费、市内交通费、租车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保险费、加班餐费、办公费,学生慰问费、学生活动奖金、 租赁费,宿舍搬迁费、校内外专家评审费及讲座课酬、文体用品、临时校外人员劳务费、临时学生劳务费、图书资料费、会议费、 培训费、网络平台建设费、设备费、手续费、材料费、学生活动 相关服饰采购费等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开支。
学生文体活动可列支奖品,但单笔金额不得超过 1000 元,奖品总金额不得超过活动总金额的 50%。
专家评审费及讲座课酬发放标准参照《中山大学党政部门开支评审费、报告费和考务费的规定》执行。
出国(境)费用仅限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类项目列支;培养单位如需使用分配管理类项目列支的,应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
(二)禁止开支范围:
- 个人开支费用,如个人电话费、网络费等;
- 各种礼品、纪念品、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
- 与学生工作业务无关的开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 向从事学生工作的教职工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制定学生工作经费的审批原则,并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相关经费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承担项目的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应按预算做好经费使用进度安排,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学生工作经费管理,重点提高 经费使用效益。各培养单位须结合本年度学生工作业务开展情况,于次年 1 月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交本单位经费预算执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各类项目经费拨款总额、支出总额(含支出科目类别、支出金额及比例)、经费使用效益,以及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等。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培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各培养单位学生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培养单位,并作为后续投入和相关考核的依据。各培养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及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资料。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支审批、报销和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虚报、虚列、冒领支出的情况;
(四)是否按要求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扩大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虚报、冒领、分配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
(三)因管理不善导致经费滥用、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
(四)拒绝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检查,不如实提供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学校其他学生工作业务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对学生工作业务专项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校内人员存在第十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党委学生工作部、财务审计部门与其所在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纳入学校财务报销失信名单;
(五)由其所在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由其所在单位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在学生工作经费管理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 有关措施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党委学生工作部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党委学生工作部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 2020 年第 11 次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本科学生事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4〕5 号)、《中山大学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4〕11 号)废止。